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用木棍、手指顶拨开门销子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藏匿,晚上趁被害人孙某某在床上入睡后,采用按压、骑压在被害人孙某某身体以及用手捂嘴、被子捂脸等暴力方式,抢走孙某某佩戴的金耳环一副、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及现金200余元。经鉴定,金耳环、金吊坠、金戒指共价值5178.16元。
二、盗窃罪
2018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用木棍、手指顶拨开门销子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藏匿,晚上趁孙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孙某某放在卧室门附近箱子上的小包,包内有现金1300元整。
几天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用木棍、手指顶拨开门销子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未盗得物品,后离开现场。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金戒指一枚,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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