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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农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防止老鼠磕种植的葵花为由,将自己购买的八袋“闻到死”老鼠药,搅拌在葵花籽和剩大米饭中,在**镇春**村南沼自己承包地北侧,分三处投放到地头与沼路间,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葵花籽和剩大米饭中均检出氟乙酸类杀鼠剂成分。王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惠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开鲁县**镇**村,联系电话1365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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