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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7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处以警告;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11月2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南安市**镇**村****村集体建祖厝占用其水沟为由,不断到相关部门信访。2014年至2017年间,南安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南安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先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访事项予以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其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017年3月26日,福建***律师事务所作出专项法律意见书,评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诉求不合理。2017年1月20日,泉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案评审会,同年10月24日,评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诉求不合理。2018年初,**镇人民政府将土地争议范围的建筑物予以拆除,但被告人王某某仍继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无理诉求。

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诉求不合理的情况下,为给当地政府施压,先后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北京市**街周边等重大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导致**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启动接返工作,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劝返、接回王某某,严重扰乱及影响**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并负担较大的额外财政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市***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训诫。同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警告。

2.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并送久敬庄。

3.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市***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训诫。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市**街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机关查获并送马家楼。

5.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市***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训诫。

被告人王某某非正常上访期间,**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劝返、接回王某某,并向其讲解相关信访规定,说服、规劝其息访或按合法途径上访,但王某某未能接受。经查,2019年3月至6月间,**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人王某某进京的维稳工作派人2批11人次,并负担额外财政开支人民币85689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南安市公安局传唤后,到南安市公安局*****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报案材料、信访事项专案评审结论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单、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南安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说明、南安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信访工作的通知文件、化解王某某上访工作情况、协调会会议记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镇人民政府部分工作会议记录、问责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南安市信访局发函文件、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洪某某、尤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28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玉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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