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7〕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中专,周某某**所**科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住**县**镇**路**号,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周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今**县**所**科对李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等5名非法行医人员进行过3次及3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王某某明知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涉嫌非法行医罪,应该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以罚代刑仍从未将上述5名名非法行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移交非法行医刑事案件5件次;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7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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