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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徇私枉法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任开封市**局顺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顺河分局宋门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杞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和周某某见面时,被开封市公安局**分局的巡防队员王某乙和社会人员王某丙控制并带至开封市公安局**分局。被告人王甲为完成案件任务指标,自己担任的**职务不因此而被免职,就安排王某丙从家里拿来两小包毒品,自己拿出200元现金作为张某某、周某某交易的毒品和毒资,同时在**公安分局**办案区垃圾桶里找出两个尿检结果成阴性的尿检板作为张某某和周某某的验尿结果。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安某某办理该案,张某某和周某某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做了虚假供述。最终开封市公安局**分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张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对张某某宣布执行逮捕,2019年9月15日对张某某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任职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补充证据材料6页。

3.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王某甲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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