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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徇私枉法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6********,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个旧市**局副局长、**分局局长,现住个旧市**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2012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个旧市**局副局长、**分局局长期间,故意包庇他人,徇私枉法将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带领个旧市**局**派出所民警在个旧市**街镇**村**查获段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的利用“摇宝”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当场查获涉赌人员47人。段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个旧市**局局长郭某某(另案处理)求情,后郭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对该案从轻处理。王某某遂安排个旧市**局**派出所所长刁某某(另案处理)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对参赌人员每人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此后段某某等人在蒙自市多地开设固定赌场、流动赌场,继续从事赌博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段某某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收受孔某某(已判决)送的红包、礼金共计2万元。2017年5月22日下午,个旧市**局**派出所民警在个旧市**镇**小区旁查获孔某某开设的一赌博游戏机室,现场查获水果机28台、打鱼机3台(8座)、森林舞会1台(8座)等赌博游戏机。孔某某得知赌博游戏机室被查后,先打电话向负责该案的个旧市**派出所教导员李某某求情,后又在个旧市**派出所所长孟某某的指示下请求被告人王某某替其向李某某说请。王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求对该案罚款后从轻处理,之后李某某授意办案民警将赌博游戏机砸毁并对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对参赌人员处以罚款、对上分人员行政拘留。此后孔某某等人在个旧市多地开设赌场,继续从事赌博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孔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通知主动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局领导分工文件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段某某、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琪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98732****;

2.随案移送卷宗九册、散卷材料一份;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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