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7月,为垄断陕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厂”)的粮食运输,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本村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王某某、王某乙、郭某甲、郭某乙、李某甲、李某某、姬某某、贺某某、周某(均已判决)等人采取封门堵路等手段,迫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粮食运输只能由其车队车辆运输、提高运价的要求,并逐步形成了以薛某某为首,陈某甲、陈某乙为骨干,王某甲、郭某、王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姬某某、贺某某、周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指示其雇佣司机郭某乙、郎秋收某某、贺某某参与了2015年10月、11月,2017年夏季,2018年7月的停运、堵门犯罪活动。
被告人王某甲已将非法所得主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财物凭证、报案登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薛某某等人,采取堵门、停运等手段,迫使企业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退还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蕊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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