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
2017年4、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江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以举报该公司存在环保问题为由,以800元/斤的价格,强迫被害人陈某甲购买其推销的茶叶共计20斤,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800元,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8800元。
二、敲诈勒索
2018 年5、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江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以举报该公司存在环保问题为由,通过开发票的方式,敲诈该公司共计人民币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爽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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