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5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经中间人介绍,胡某甲(刘某某前夫)向被告人王某某的女朋友胡某乙借款20万元,并由王某某负责操作和联系,约定月息5分,并用南昌市红谷滩**号楼**公馆的经营权作为抵押,该物业实际经营者为胡某甲、刘某某(胡某甲的前妻),胡某甲逾期还钱之后又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被告人王某某便强行霸占了**公馆并自行与租客卢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房租30余万元,经中间人多次调解,刘某某向他人借款替胡某甲先归还了20万元本金,随后王某某又提出高额利息以及虚增了房租(已收取)、物业水电费、装修费等各类费用共计50余万元,致使刘某某难以负荷。2016年11月,在中间人付某某、徐某某出面调解后,王某某同意给刘某某一个月的时间出租**公馆,待刘某某收到租金后归还其全部欠款,但之后刘某某带人看房招租期间王某某又多次进行阻拦、撕毁招租横幅,威胁刘某某只能与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否则无法出租**公馆,另外南昌市红谷滩城投公司已下达催缴租金的清场通知,最后刘某某被迫与王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还强行更改协议内容,如强行降低保证金、删除不可转租约定等。在签订协议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也并未按照合作协议内容支付全部钱款给刘某某,截止至案发之日,被告人王某某强迫刘某某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履行金额约为150余万元。
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强迫刘某某签订了南昌市红谷滩**号楼**公馆的合作经营合同后,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取暴利并取得承租人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一个“南昌市红谷滩**有限公司”的印章和一个“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艺术馆”印章,并用伪造的“南昌市红谷滩**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了一份南昌市红谷滩**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承租合同、用伪造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艺术馆”印章制作装修报告和办理消防许可。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一个“江西**有限公司”的印章用于办理银行业务。
2019年7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广场**楼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合作经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阻扰、虚增债务、撕毁横幅等威胁手段,强行他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强迫交易数额1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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