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宝安区**街道**路**酒吧务工,暂住宝安区**街道**路**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宝安区**街道**路**酒吧务工。2019年4月7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周某某等人下班后一起出去吃宵夜喝酒,至凌晨5时30分许,王某某扶着酒醉的周某某来到宝安区**公寓**房(其同事的住处)。在该房内,王某某多次想和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均遭到周某某的拒绝。之后,王某某趁周某某酒醉沉睡之际,用阴茎在周某某的阴部摩擦后射精。
当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周某某离开后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宝民派出所门口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内裤上检出人精斑,STR分型与被告人王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29×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路,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录像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智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楼道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无其它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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