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8********,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乡**村**村**号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在吃完午饭后,以刮痧为借口,将梁某某骗到梁某某的卧室,后使用暴力将73岁的被害人梁某某强奸。2019年9月23日,被害人梁某某向瑞丽市公安局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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