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3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住址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邢台市桥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学关系,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去陈某某位于邢台市**区**道的家中看望,二人吃过午饭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陈某某抱至床上,脱掉陈某某一条裤腿及内裤,并用手摸陈某某的阴道,并要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陈某某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便中止了侵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与身份证明、到案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受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刑公物鉴DNA字[2019]532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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