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栋**室,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和其朋友许某某等人在湛江市开发区“BBC”酒吧喝酒,被害人在酒吧找了被告人王某某陪伴喝酒,到凌晨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离开酒吧自己坐出租车回家时,被告人王某某亦同坐该车,当出租车到达被害人赵某某所租住的霞山区**路**巷**公寓**房楼下时,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害人背包里掏出钥匙攥在手里,将被害人送上五楼房间,进入出租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门关上,强行对被害人进行拥抱和抚摸,将被害人按压在床上,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裙子,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父母对被害人赵某某赔偿了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DNA)字〔2018〕*****号、粤湛公(司)鉴(DNA)字〔2020〕****号鉴定书;
8辨认笔录、确认照片等相关辨认材料;
9现场勘验笔录;
10电子数据:**公寓视频监控录像;
11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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