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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71********,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妻子因家庭矛盾分居两年。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给自己“批八字”为由将本村村民邢某某带到自己家中。邢某某在给王某某“批八字”过程中告诉王某某和其妻子关系不合、结婚早等事宜。王某某因酒后心烦且长期没有性生活,便产生了和邢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王某某向邢某某提出想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邢某某不同意便要离开,王某某威胁邢某某如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将其“批八字”的万年历书扔掉,并顺手将此书扔至北屋门口,后强行将邢某某推抱至北屋客厅东北角的床上,邢某某反抗并将王某某右侧脸部挠伤。邢某某强烈反抗,致王某某体力不支,未能得逞。随后,王某某便产生了抠摸邢某某阴道的想法,邢某某不同意,王某某用左手控制邢某某的上半身,右手强行进入邢某某的裤子内,用右手手指强行抠摸邢某某阴道口。后王某某解开自己的裤子露出阴茎让邢某某抚摸,邢某某不同意,将王某某推至一旁。王某某又提出要看邢某某的阴道的要求,并以不让邢某某走相威胁,邢某某怕王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逼无奈称看看可以,但是不能发生性关系,后邢某某将自己的外裤、保暖裤及内裤脱下,王某某顺势将邢某某的裤子脱到膝盖上方,因王某某家中灯光昏暗,王某某为看清邢某某的阴部,将手机手电筒打开,右手持手机手电筒照明,左手将邢某某的阴唇分开看了邢某某的阴道。后邢某某迅速离开王某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另,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胁迫强制猥亵被害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昂

检察官助理:孙飞昂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号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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