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镇**村**里**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社区**号**楼**平台时,看见醉酒的谢某某,便以帮谢某某开门扶谢某某回301房休息为由,进入到谢某某的301房卧室内,趁谢某某处于醉酒的状态下,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谢某某的阴道分泌物内包含王某某的血样的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际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莠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