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青岛**厂保安,暂住本市崂山区*村***号***(户籍在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15时许,见租住在其隔壁本市崂山区**村**号院东数第三间出租屋的耿某某开门进屋,从身后抱住耿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床上,用身体压住耿某某并强行扒下耿某某裤子。后被告人王某某脱下自己的裤子,欲强行与耿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耿某某激烈反抗并声称报警,被告人王某某逃回隔壁自己出租屋内。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耿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英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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