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翻墙入院至本村村民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堂屋西间内,趁其熟睡之机,采取抚摸胸部及腹部的方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张某某及时发觉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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