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6〕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某某,身份证号码3411271953********,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明某某**镇**村**队**号。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6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同村村民杨某某家,欲奸淫杨某某。在杨某某家堂屋内,被告人王某某从后面抱住杨某某,并摸杨某某胸部,对杨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杨某某反抗并朝门口躲闪,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称自己年事已高,喘不过气来。被告人王某某见状,放开杨某某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6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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