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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未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初识字,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1996年5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镇**村**队的家门口,鸣枪威胁李某某母子打开家门,王某某行至屋内后用肢体控制住李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峰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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