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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奸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5********,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知晓同村村民刘某某的丈夫去世多年、一人独居、为**人、精神不正常,想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月1日晚,王某甲潜入刘某某家中,进入卧室,此时刘某某已经上床睡觉。王某甲强行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作案后,王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20年1月2日,阳谷县公安局将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它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助理:吕慧鑫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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