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路**号**幢**梯**室。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3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余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楼的家中,二人此前系情人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余某某和其丈夫发生性关系,与余某某发生争执扭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追求刺激和发泄不满,采取摸胸、抠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余某某灼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害人余某某的丈夫钟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王某某从二楼窗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2019年9月11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公安民警在蕉城区洋中镇藤村村委楼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的病历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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