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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制猥亵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自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腰疼到德城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家中,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压在床上进行亲吻抚摸。被害人张某某奋力反抗,咬伤并挣脱开王某某后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自报)。

2.案卷材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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