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吴某某肢体残疾,无反抗能力,多次在**福利院**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号楼**号吴某某房间内及房间外的楼道处,对吴某某实施猥亵。
2020年8月初一天午后,王某某见吴某某独自坐在**分院**号楼**号房间外楼道处的长凳上,趁四周无人,将吴某某的裤子脱光,同时脱掉自己的外裤,采用手摸吴某某胸部和阴部,隔着内裤用生殖器摩擦吴某某阴部的方式对吴某某进行猥亵。万某某发现后踢了王某某两脚,王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8月中旬一天午后,王某某见吴某某独自坐在**分院**号楼**号房间外楼道处的长凳上,趁四周无人,将吴某某的裤子脱光,同时脱掉自己的外裤,用手摸吴某某胸部和阴部。王某某准备去摩擦吴某某阴部时被董某某发,王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8月31日中午,王某某路过**分院**号楼**号吴某某寝室外时,见吴某某独自躺在寝室床上,趁四周无人窜进寝室内,将吴某某的裤子脱光,同时脱掉自己的外裤,采用手摸吴某某胸部和阴部,隔着内裤用生殖器摩擦吴某某阴部的方式对吴某某进行猥亵。董某某发现后对王某某进行喝止,王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日,王某某被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无精神病;对其2020年8月的违法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吴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8月被他人侵犯时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页材料二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