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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制猥亵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3********,汉族,高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区**镇**村的许某某是职业律师,因代理王某某粮食收购站案件与王某某相识。2019年8月25日下午,许某某到**镇**村王某某粮食收购站对面洗车时,在王某某粮食收购站房间内等候,等候期间王某某、许某某到卧室查看洗车进度,王某某趁机将许某某压倒在卧室的床上,亲吻并用手摸许某某的胸部,扒许某某的裤子,许某某反抗,过程中致使许某某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12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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