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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制猥亵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号。2019年06月1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1日本院以其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同为四川广元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后二人相约在本市青羊区**公园附近吃饭并到位于**的“**酒吧”喝酒。同日0时30分许,赵某某乘坐“滴滴”车离开。

2019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微信约赵某某外出喝酒。后王某某驾驶一辆灰色别克牌商务车接赵某某至本市青羊区**路与**路交界处的“**酒馆”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提出开车送赵某某回家,赵某某信以为真便坐上车的副驾驶位。后王某某将车开往自己所居住的**街并在行驶过程中要求赵某某不要回去,但遭到赵某某的拒绝。随后,王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并将车熄火和车灯关掉,并不顾赵某某反抗采用摸胸、抠摸生殖器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 致赵某某会阴体0.8cm裂口及活动性出血。王某某在赵某某拨打“110”报警后便将其推下车并开车逃离。2019 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路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小冬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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