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乡**村**组**号, 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社区**巷**号**租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本区后埔社区凤兴巷70号二楼被害人张某租房的窗户爬进上述租房,后被被害人张某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即抱住被害人张某、用手捂住张的嘴巴,并采取隔着衣服揉捏胸部、抠摸下体等方式,对张进行强制猥亵。其间,被害人张某一度挣脱,被告人王某某强行将其拉拽回房内,致张左上臂皮肤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事后,被害人张某伺机逃离,随即向朋友求助并报警。公安人员赶至本区**社区**巷**号**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燕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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