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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强制猥亵、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6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现住平度市**街道**村。2006年6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制猥亵

2020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度市**街道**村**街**街上,从步行经过此处的曹某某背后强行捂住其眼睛和嘴,后以用手摸胸部及下体的方式对曹某某实施猥亵。

二、盗窃

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度市**街道**村万某某家院内,盗窃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内的灰色帆布单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倩

                                  检察官助理  李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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