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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142623199811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襄汾县汾城镇。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夏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在明知胡**使用其提供的多张银行卡用于境外网上博彩赌博的情况下,仍办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胡**用于境外网上博彩赌博,并从胡**处非法获利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收款使用的情况下,仍将其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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