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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罪)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幢**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边锋对决”闲聊群,组织该群人员在“边锋宁波麻将”手机APP中的虚拟房间内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名义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6 000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花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振威

20209月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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