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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工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阿牛”、“阿高”),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00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栋**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27日、1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12月1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8月17、10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吴某某(已判刑)明知被告人王某甲获取赌博网站网址和代理账号目地是从事网络赌博犯罪,联系“龙哥”(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获取皇冠赌博网站的网址及盘口账号,供王某甲用于网络赌博犯罪使用。被告人王某甲、“龙哥”、吴某某以占股的方式获利,王某甲、吴某某各占股份20%,“龙哥”占股份的60%。该盘涉案投注金额达4,151,400元,王某甲非法获得236,3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银行卡明细、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 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鹤岗市芳源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月红

2020年1月3日 

附: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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