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9********,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苟某甲、侯某某(已判决)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甲、宁某某、祁某某、王某乙、闫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苟某乙(以上均已判决)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苟某甲、侯某某为纠集者,以李某甲、宁某某、祁某某、王某乙、闫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苟某乙、王某甲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主要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接受苟某甲的指派,为该组织租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林家段河村西的一处废旧砖厂用于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赌场负责打扫卫生、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等工作,获利一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犯苟某甲等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租赁场地并在赌场内从事打杂、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等服务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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