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某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小区**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闲聊”APP上注册账号进行赌博。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在其建立的“闲聊”群中先后以“巴蜀麻将”及纸牌“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管理该群,为参赌人员提供房卡,按1分1元或者1分2元的方式结算赌资,每局(8盘)从大赢家(20分以上)处抽取3元至4元不等作为房费渔利。据统计,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计组织200余人在该群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0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街道**小区**区**幢**单元**的家中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银行卡17张、存折2本、手机4部、电脑主机1台及现金4万元等物品,并予以扣押。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房费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吴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提取等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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