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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已判决)、倪某某(已判决)在福建省安溪县商量一起合伙开设网络赌场,约定共同出资,利润平分。2016年12月份,三人到达四川成都、达州选取作案场所。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倪某某、王某甲出资从网上购买了网址为www.*****.com名为****的赌博网站,先后租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座**室、**栋**室,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并经营网络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公司制定了工资、考勤、奖惩制度及聊天话术,购买电脑、手机、QQ账号、微信账号等作案工具,招聘员工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不特定网民推广“****”赌博网站、教授“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等赌博方法,以高中奖率为诱饵,招揽他人在该网站注册账户并充值投注。

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倪某某作为公司老板,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王某乙(另案处理)担任推广人员,负责投放广告等用于推广“****”网站;安某某(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先后担任公司主管,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招聘培训员工,制定考勤,核对各小组员工的业绩,分发员工工资等;瞿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担任后台客服人员,使用昵称为baby的qq号和员工沟通,负责给员工注册试玩账号并上分,为赌客进行充值、提现,统计各小组的业绩发给公司主管,并将公司日常开销及员工工资转给公司主管,联系网站维护方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等工作。公司下设A组、B组、C组、D组、E组、F组、G组或微信组,吴某某(已判决)等多人担任业务员,在明知****网站系违法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使用QQ、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沟通,以虚假身份及虚假的盈利截图引诱他人在“****”的赌博网站注册会员并参与赌博。赵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该公司小组组长,管理小组组员日常工作,拉他人进入QQ、微信赌博群。

****赌博网站于2018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2日,该赌博网站共发展的会员10367人,接受投注总额为人民币7.9亿余元,抽头渔利75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4万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向巫溪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4万元。王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公司制度、培训大纲、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照片、支付宝截图照片、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许某某、高某某、向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王某甲、倪某某、安某某、王某丙、瞿某某、林某某等人供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远程勘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倪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并以公司的名义经营管理赌博网站开设网络赌场,并招募多人形成犯罪集团,组织赌博活动,接受赌客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7.9亿余元,参与赌博10367人,抽头渔利达759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倪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林枫

检察官助理:向其权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号码:1378883****。

2.本案刑事案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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