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单元**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楼**单元**室房屋内,利用自己在 “迪威国际”赌博平台网站上申请的账号供他人赌博,以赚取网站返点的方式营利,截止被查获时,已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帐本、接受证据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搜查、扣押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212****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叁张、帐本叁册、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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