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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3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组,现住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苍南县金乡镇鲤河中路9号的店内多次接受叶某某、“二姑父”(身份待查)、“甲煌”(身份待查)、“胡丕凤”(身份待查)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将接受的投注转押至上家“永恒”(身份待查)处并从中抽成获利。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接受他人投注125期,累计接受他人投注68670元,非法获利约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87****);

2.电子证据卷1卷、电子文书卷1卷;

3.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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