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512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船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六横镇**中心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闲聊”APP上建立名为“******”的闲聊群,并组织赌博人员张某某、刘某某、虞某某等人在该群内使用“**麻将”APP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同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群内以“赌博赢得50元以上抽1元,100元以上抽2元”的比例进行抽头,至12月,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虞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闲聊群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艳芸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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