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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20日起,被告人王某某在仙游县**街道**路**号自己家中,利用微信、电话等收受余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六合彩押注,之后上报给同案人徐某某(已取保候审),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3400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331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他人六合彩押注后转押给上家,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3400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33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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