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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3********,汉族,专科文化,甘肃省**县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住**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灵台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强、王春燕,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李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县**镇 “鑫源棋牌室”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饮食,以“箍锅”(组织赌博的一种形式)的方式赌博。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至2015年经常在其工作的**县**派出所辖区内李某某经营的“鑫源棋牌室”参与赌博,同时还从事民间高利放贷,李某某因提供赌资“箍锅”需要资金,王某某遂为其提供了的280000元,作为回报李某某替王某某抵清了其欠常某某的40000元赌债。后王某某将其所欠闫某某的350000元转至李某某名下,以抵李某某欠他的上述280000元及部分利息共计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李某某提供的开设赌场记账本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借条复印件、**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某从事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李某、常某某、邹某某、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革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红英

检察官助理:桂小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13册、账本复印件3本、通话记录4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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