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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路**号,住湖南省衡山县**镇**路**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从2019年1月至同年12月底,在他人推荐下用手机使用“牵手跑胡子”app开房打牌,用闲聊app拉人打牌和收取房费。被告人王某某在“牵手跑胡子”app上设置六间房,有三种赌博方式,分别是两间“十胡卡”、两间“跑得快”、两间“红中麻将”,每种赌博方式设置两个分值,分别是0.5元/分和1元/分,一局十把,一局结束后,牵手棋牌app自动生成战绩。结算用闲聊app的支付功能进行,参赌人员按照输赢分在闲聊群里发送或者领取红包,每局输赢分达20分以上,王某某就从中以每局3元的标准抽头渔利。王某某管理的闲聊群ID90000570141,群成员陆续高达600余人,发送红包总金额13885211.65元,接收红包总金额13883245.02元。在此期间,王某某所持有的三个闲聊账号共抽水216172次,总计648516元,减去给平台的房费、给合伙人的提成以及垫付的逃包、抢包数额,实得营利8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4日主动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于同年11月11日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号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803开设赌场案闲聊数据来源情况说明等;2.证人旷某某、谭某某、颜某某、丁某某、唐某某、周某甲、赵某甲、邓某某、彭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康某某、周某乙、沈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赵某乙、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钟某某、段某某、文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闲聊群(ID90000570141)相关数据(群基本信息、群统计信息、参赌人员闲聊ID的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牵手跑胡子”app开房供他人赌博,用手机闲聊app创建闲聊群聚集人员和收取房费。以每局3元的标准抽头渔利,共抽水648516元,实得营利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在审理期间通过社会调查,经法庭综合评议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向前

检察官助理:陈礼莹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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