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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祝,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东津新区**镇**社区**组,住东津新区**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祝邀请多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闲聊”群后,组织登陆其在“三国卡五星”游戏软件上开设的“房间”(“襄阳卡五星”,房间号73750)进行“卡五星”、“跑得快”赌博游戏,并设定以游戏输赢的积分作为筹码,参赌人员在微信群、“闲聊”群里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王祝每局向赢家收取4元“房费”提成。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祝共收取“房费”提成82.2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闲聊”软件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范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4.数据光碟一张;5.被告人王祝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祝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娟

检察官助理:杜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祝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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