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何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于2016年9月,在本市武昌区**宿舍一楼开设赌场,以百家乐的方式组织朱某某、邢某某等20人(均已行政处罚)赌博。2016年9月14日零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48890元。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朱某某、邢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廷
检察官助理:王丽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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