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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古城堤6号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人抽成5-10元不等,从中渔利。2019年7月11日15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以及参赌人员24名,收缴人民币3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史某某、龙某某、胡某甲、熊某某、李某乙、倪某某、吴某甲、郭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吴某乙、严某某、胡某乙、田某某、陈某甲、孟某某、陈某乙、鲁某某、李某丙、刘某乙、高某某、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夏湾巷20号,联系方式:1398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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