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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4********,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2年9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15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覃某某家房屋内8次组织3人以上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7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花牌、箱子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晏某某、覃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搜查、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武铁

检察官助理:张  燚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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