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麻将”软件的代理,通过该APP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通过微信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3-4元。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一只及人民币5万元,其中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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