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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瑞安市场桥、温州市龙湾区海城一带经营“六合彩”赌盘,从中抽取赌客赌资赔率的返水零头当做劳务费,吸收赌客邱某某、涂某某等人赌资后在互联网网站上下注结算,共接受投注金额赌资人民币八万多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上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暂扣款凭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邱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吸收投注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相迪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瑞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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