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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送外卖,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至7月下旬,接受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安排,至缪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北丰村惠民堂龙虾池、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彩虹家庭农场、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西姚村28-1号别墅、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南村邵家圩13号等地以“牛牛”形式开设的赌场内望风。该赌场前后共计开设30余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望风8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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