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3月2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南市**乡**村一老房子内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廖某某等十余人以“开船”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蔡某某等人负责放哨,李某某等人负责捧场。
2.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南市**镇**村高速涵洞对面一闲置房内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廖某某等十余人以“开船”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陈某某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钱,蔡某某等人负责放哨,李某某等人负责捧场。该赌场被龙南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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