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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涟水县**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涟水县陈师街道境内以掷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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