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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再次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七星徐州麻将”手机游戏软件开通“亲友圈”权限后,招揽200余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同时通过闲聊网络社交软件开设“茉莉信誉群”(ID90000163106)为参赌人员以互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39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场收取10元红包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手机信息截图、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闲聊群“茉莉信誉群”后台数据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游戏软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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