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苏省常州市**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11年6月8日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潞城老街“潞城棋牌室”等地设置赌博场所,供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多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及张某甲、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抽头50余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因涉嫌诈骗罪被审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剑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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